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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軟體:指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定電子遊戲機外,安裝於電
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
二、電腦軟體提供者:指電腦軟體之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
下載者。
三、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
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之
電腦軟體。
第 3 條
電腦軟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4 條
電腦軟體提供者應將電腦軟體分為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使用。
二、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使用,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
需父母或師長輔導使用。
三、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使用,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由
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使用。
四、普遍級:一般軟體使用者皆可使用。
第 5 條
電腦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制級:
一、除輔導級內容外,無渲染色情與猥褻之全裸畫面。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感或厭惡感。
三、涉及人被殺害並產生血腥之畫面,及其他表現方式強烈之恐怖、血腥
、殘暴或變態之情節。
四、描述其他犯罪行為而對未滿十八歲者之行為、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第 6 條
電腦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導級:
一、真實、虛擬或可愛卡通人物被殺害並產生血腥。
二、裸露上半身、背面全裸、遠處全裸、透過毛玻璃或其他部分或處理過
之裸露。
三、犯罪、恐怖、玄奇怪異、反映社會畸形現象、褻瀆、粗鄙字眼、對白
有不良隱喻及其他對兒童與少年心理有不良影響。
第 7 條
電腦軟體之內容涉及描述兩性不同性特徵、可愛卡通人物裸露上半身、被
殺害或被消滅之畫面、一般溫和之咒罵語及其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念之虞
內容,列為保護級。
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牌
益智及娛樂類電腦軟體,列為保護級;如其內容符合輔導級或限制級之規
定者,應依各該規定標示分級。
第 8 條
電腦軟體中無任何暴露、暴力、血腥、恐怖、變態、毒品、犯罪、不雅言
語及前三條描述之內容者,列為普遍級。
可愛卡通人物打鬥畫面,列為普遍級。
第 9 條
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規定,於電腦軟體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供
應或提供下載前,自行分級;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者,得諮詢經濟部工業
局之意見。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對於電腦軟體提供者之分級有異議時,得諮詢經濟部
工業局之意見。
第 10 條
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電腦軟體應於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為明顯之分級標示,限制
級電腦軟體並應註明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
二、電腦軟體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應與該軟體之分級等級相符,且
不得有限制級之內容。但電腦軟體提供者,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滿
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接觸限制級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不在此限

三、電腦軟體提供者除依第一款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商品標示相關規定標
示內容型態、遊戲使用時間警語及其他應行標示事項。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一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