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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
可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第 3 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每廠次應繳納抄
錄費或證明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
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