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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 1 條
經濟部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
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
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
務費。
四、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
相同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
十一、改善工業區聯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1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