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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
第 1 條
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
生活,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特設置法務部監所
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監所,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
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監所之受刑人、學生、受處
分人、被告、受戒治人及收容少年;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銷貨、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
三、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四、依法提撥補助、獎勵之支出。
五、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
六、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七、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
兼任之;其餘委員,聘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行政院主計處代表
一人、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本部監所首長二人至四人兼任,另八人至十
人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遴選派兼之。
第 7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監所
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
派兼之。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