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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作業(技訓)、戒護業務主管、女監(所)主任、會計主管。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各工場及作業單位主管、配屬作業(技訓)科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作業導師及相關人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會計人員。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戒護科專員、科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採購、出納人員。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總務業務主管及股長、配屬教化(輔導)、調查分類、衛生科之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戒護業務人員。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之人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費用,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條第二項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費用。
第 4 條
獎勵費用之分配採點數制,以每人應得點數乘以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之。
第 5 條
第二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附表一)辦理: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
第 6 條
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方式,以當季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獎勵費用總額,除以前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總和,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 7 條
作業管理人員任職未滿一季者,其應得分配點數計算方式,以第五條所定點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除以當季總日數,取至整數,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借調他機關之人員,由實際用人機關發給獎勵費用。但部分時間兼任、支援或內部調派支援者,不在此限。
職務代理者獎勵費用以符合分配點數較高之作業管理人員款別計算之。
第 8 條
獎勵費用應依法定百分比按月提充,俟每季終了分配,當季未能整除之餘額,併入下季分配之。
第 9 條
獎勵費用分配情形,應於每季終了之翌月,檢附分配清冊(附表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