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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籌備處)景美文化園區之下列範圍:
一、長期進駐:藝術展演及教育活動區域內,提供文化藝術事業、文化藝
術工作者、文化創意產業、學校,進駐使用期間達一年以上之空間。
二、使用申請:藝術展演及教育活動區域內,提供文化藝術事業、文化藝
術工作者、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學校、政府機關、公
司等,舉辦符合文化、藝術、教育等性質活動,且使用期間不超過一
個月之空間。
第 3 條
本籌備處提供長期進駐之空間場地設施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籌備處提供使用申請之空間場地設施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二。
如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含本處)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
合辦(須由文建會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所附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數額,應視物價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
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