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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第 1 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表彰對中華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文化獎之頒授採主動遴選方式,由本院組織文化獎評議委員會,辦理受獎
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第 3 條
文化獎評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
定政務委員兼任或聘請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及素孚眾望之人士擔任,任期
兩年,均為無給職。
第 4 條
文化獎受獎人之遴選,由評議委員或文化學術機構首長以書面提名,應詳
敘事蹟,經提名委員以外三名委員審查同意,提出全體委員會議,經三分
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之。
第 5 條
評議委員對於評議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如評議委員或其配偶或五親等以
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審查及評議應行迴避,亦不得自為提名。
第 6 條
文化獎每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至五名之個人為原則。
第 7 條
凡經評定頒授文化獎者,由本院公開表揚,頒授「文化獎章」及獎金。
第 8 條
文化獎及評議委員會行政工作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負責承辦。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