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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統籌規劃,其實
施範圍區分如下:
一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負責督導。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負責督
導。
第 3 條
大學軍訓課程,依大學自治精神,由各校定之,並報本部備查。
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軍訓課程內容,由本部定之。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依下列規定實施軍訓課程:
一 大學軍訓為選修或必修科目,由各校定之。
二 二年制專科學制軍訓為必修,每學期每週授課二小時。
三 五年制專科學制軍訓為必修,第一至第四學年每學期每週授課二小時

四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課程為必修,分三學年完成,第一、二學年每
學期每週授課兩小時;第三學年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
五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軍訓課程為必修,分三學年完成,每
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
六 專科進修學校軍訓為必修,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
七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已服完兵役之學生,就讀各級學校,得依相關規
定,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等軍訓
人員實施。
軍訓人員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
,由本部定之。
第 6 條
學校軍訓課程所需之武器、彈藥及管理,由本部協調國防部處理之。
第 7 條
軍訓人員之待遇,由服務之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依規定編列預算。
私立學校軍訓人員之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撥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實施評鑑,由本部每年以實地訪查方式辦理之

前項評鑑之結果,應依規定辦理獎懲。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