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體育運動具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體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動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二、捐資興設運動設施或捐助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四、外國人士協助我國推動國際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三種,均為領綬,除有特殊功績外,初次以
頒給三等獎章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相關之機關、學校、體育團
體或體育財團法人推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四。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獎章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五。
第 6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表接受。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