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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
第 1 條
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
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
,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第 3 條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
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 5 條
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及學士後各系招
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
(一)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
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參加前目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參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分
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計算。
(三) 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
二、報考四技二專或二技:
(一)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參加前目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
三、報考大學:
(一)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計算。
(二) 參加前目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
第 6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
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 7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 (院) 、轉系 (科) 者
,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