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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學生在台升學臨時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9 日
第 1 條
教育部為輔導在台中等學校畢業蒙藏學生之升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委員會之有關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委請大學校院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第 3 條
蒙藏學生志願升學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及申請甄試保送大專校院者,得
於學年開始向蒙藏委員會申請,核轉教育部辦理。
第 4 條
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及學士後各系招
生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之蒙藏學生:
(一)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五。
(二) 除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
量優待。
二 報考四技二專及二技之蒙藏學生:
(一)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五。
(二) 除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
量優待。
三 報考大學校院之蒙藏學生:
(一)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考科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原始總分百
分之二十五。
(二) 參加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等其他入學方式者,由各校院酌予考量優
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蒙藏學生在校成績之考查及畢業之標準,悉依各級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成
績考查辦法辦理。
第 7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覺有冒籍情事者,應由學校開除其學籍。
第 8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 (院) 、轉系 (科) 者
,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經錄取後再重考者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