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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運用
輔助設備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
其他圖書資源。
第 3 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
館),應規劃辦理下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閱覽服務。
五、推廣與研究。
六、館際合作。
前項第四款閱覽服務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到館或其他方式行之。
第 4 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需求,徵集電子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電子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者教育機構及
視障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第 5 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
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利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第 6 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電子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
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 7 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應提供視障者以電話、通信、
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以視障專用郵包免費
郵遞。
第 8 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閱覽服務,並備置
符合視障者需求之閱讀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借用服務。
第 9 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電子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
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推廣與研究,並得與視障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
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 10 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與民間團體電子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
網站,並提供視障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閱讀或下載服務。
第 11 條
教育部應寬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電子化
圖書資源服務。
第 12 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