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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
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協調及推動。
三、幼兒教保服務政策宣導。
四、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
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衛生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三、社福主管機關代表:就行政院社福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教保服務學者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幼兒園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
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
部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5 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
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
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