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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3 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 4 條
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學校應整合普通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第 5 條
學校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等擔任志工,協助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 7 條
學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 8 條
學校應提供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