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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
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
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部,係指私立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分支單位。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第 5 條
分校之校地面積,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部之校地面積,不得低於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最低校地面
積之二分之一。
第 6 條
分校、分部之校舍、師資及教學設備,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之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第 7 條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高級中等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屬第十一條但書所定跨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者,本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依前項規定許可前,應先徵得分
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
第 8 條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關法令規定。
第 9 條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
分部主任之資格及聘任,由校長聘任具有各該級、類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
教師擔任。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設分校、分部與本校從屬同一財團法人,不得另行成立董
事會及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市)
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第 12 條
分校應明定組織規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分部之組織規程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13 條
分校、分部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
獎勵。
第 13-1 條
私立大學分校、分部之設立,應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