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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
三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指因公務需要經政府機關派遣出國擔任駐外
工作,並持有派令 (函) 之人員 (以下簡稱派外人員) 。但該派令 (
函) 得以依一定程序開具之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二、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指派外人員出國擔任駐外工作期間,隨
同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之子女 (以下簡稱派外人員子女) 。但因駐在
國生活條件不佳、安全有疑慮或無適當可供銜接之學校等情形,有停
留其他國家之必要,經報派遣之政府機關認定及教育部同意者,得不
受同一駐在國之限制。
前項第一款但書之證明文件,由教育部會同派遣之政府機關認定之。
第 3 條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其父母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得於返國前六個月至
返國後二年內,由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與其國內外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或依第五條所定時程於返國前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子女就讀
與其國外學歷相銜接之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
前項所定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之期間,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者,計算至返國日;申請就讀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
計算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
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年返國停留不得逾三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不
可歸責於派外人員子女之事由致超過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派外人員依本辦法申請子女返國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派遣之政
府機關審核後,報教育部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 (包含志願序) 一式二份。
二、申請人子女經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申請人奉派出國之派令 (函) 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子女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或在學證明文件) 、成績單,申請
就讀或轉學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得另繳交相關學習成就證明 (
文件為中、英文以外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五、其他經教育部或學校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依國外學歷查證
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第 5 條
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或轉學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依下列規定進行甄
選。但醫學系及牙醫學系不接受轉學申請:
一、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由派外人員檢附前條規定文件,送請派遣之政府
機關審核後,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教育部辦理。
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教育部審核後,依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志
願,送請各校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甄選。但醫學系得於派外人員子女
返國後進行口試。
三、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由各校完成甄選,並轉報教育部依志願序以外加名
額方式核定分發至各該校系就讀。
四、派外人員子女經前款甄選後仍無學校同意其申請者,由教育部協助輔
導至適當之學校就讀。
派外人員因臨時調任回國,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報派遣
之政府機關核轉教育部專案送請學校進行甄選。
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教育部
依其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入
學事宜。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決定派外人員子女分發或甄選時,應衡
酌其國外居留時間、駐在國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
第 6 條
於國外連續居留半年以上未滿二年即奉調回國之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專
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應由教育部依其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
校,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輔導入學事宜,輔導入學最高學級以
三年級為限。
第 7 條
派外人員子女於同一派外期間返國後依本辦法分發或輔導入學,以一次為
限。
第 8 條
具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
,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
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 返國就讀一學期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期且在一學年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 返國就讀一學期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期且在一學年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三)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四)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三、報考大學:
(一) 返國就讀一學期以下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二)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期且在一學年以下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二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三)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四)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前項返國就讀時間,自實際入學日起算。
第 9 條
出國人員子女返國時間如已超過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經分發或輔導入
學者,准予隨班附讀。
第 10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分發入國民小學五年級以
上或國民中學有案之學生,其國中畢業後升學方式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或修正施行後第八條規定擇一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