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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2 日
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設置學術獎
第 2 條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
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
第 3 條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二個為限。
學術獎受理推薦日期,由本部公告之。
第 4 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 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 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審會) 委員。
五 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第 5 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
,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由本部遴選之。
第 6 條
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
、工程及應用科學等四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
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學審會常務委員會議 (以下簡
稱常會) 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申請資料,分別送請
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評審後,進行複審,並向常會推薦學術獎候選人

四、常會應就前款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學術獎
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學術獎得獎人

六、遴選之學術獎得獎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
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第 7 條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