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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第 1 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