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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心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設計組。
二、技術組。
三、行銷組。
四、研究及展覽組。
五、典藏及資訊組。
六、美學推廣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十一、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
十二、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
第 5 條
設計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產業研發設計發展之規劃及輔導。
二、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三、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四、工藝產業創新育成。
五、異業結盟合作開發。
六、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第 6 條
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技術運用人才培育。
二、工藝技術試驗分析及研究應用。
三、地方特色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四、工藝工坊管理維護及營運。
五、其他有關技術事項。
第 7 條
行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品牌形塑及經營管理。
二、工藝產業行銷通路拓展及管理。
三、工藝產業策略聯盟。
四、工藝產業資源調查及整合。
五、建立工藝產品評選制度。
六、國內外商展策劃辦理。
七、其他有關行銷事項。
第 8 條
研究及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史料蒐集及文化研究。
二、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三、策展及導覽培訓。
四、展場運作、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研究及展覽事項。
第 9 條
典藏及資訊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作品之徵集蒐藏、保存維護及推廣應用。
二、工藝圖書徵集、諮詢服務、借閱流通及交流推廣。
三、資訊網路軟硬體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管理。
四、其他有關典藏及資訊事項。
第 10 條
美學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文化美學推廣。
二、工藝知識流通及出版品編印發行。
三、工藝社群網絡建置及合作交流。
四、媒體宣傳策劃。
五、其他有關美學推廣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當代工藝、設計及文化之國際交流。
二、推介青年工藝家參與國際競賽、駐村及交流展覽。
三、辦理國內外工藝、設計競賽活動。
四、辦理當代工藝、設計趨勢新知及相關教育推廣活動。
五、展售臺灣特色工藝品及臺灣設計品牌精品。
六、其他有關當代工藝設計事項。
第 15 條
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多媒材創新研發。
二、跨媒材設計及技術人才培育。
三、跨媒材資源合作開發。
四、其他有關多媒材研發事項。
第 16 條
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苗栗地區工藝產業調查研究及資源整合推廣。
二、苗栗地區工藝工坊產業輔導。
三、苗栗園區工坊管理營運及技藝培訓。
四、苗栗工藝美學推廣。
五、其他有關工藝產業研發事項。
第 17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