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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第 2 條
團長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指揮承團長之命規劃、訓練、督導本團音樂專業事宜,副指揮協助之。
第 5 條
本團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行銷組。
二、演出活動組。
三、研究推廣組。
四、資料組。
五、行政室。
第 6 條
企劃行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企劃、行銷及文宣。
二、國內外音樂文化交流。
三、其他有關企劃行銷事項。
第 7 條
演出活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各項演出活動。
二、團員進用、訓練及管理。
三、樂譜、樂器及器材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演出活動事項。
第 8 條
研究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音樂推廣與研習活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音樂園區解說導覽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專業音樂比賽之舉辦及人才培育。
四、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票務及售票系統相關業務。
六、樂友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研究推廣事項。
第 9 條
資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音樂資料之蒐集、典藏及諮詢。
二、音樂圖書編目、借閱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維護。
三、活動資料之蒐集及管理。
四、音樂期刊、叢書與音樂相關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
五、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六、其他有關資料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團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團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團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