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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第 1 條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工務組。
二、企劃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之擬訂、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審核。
二、工程發包、施工督導、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三、土地取得、勘查、測量、地上物處理及產權處理。
四、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劇場技術及舞臺管理人員之培訓。
三、藝術欣賞人口之研究、活化。
四、國際表演藝術博覽會之策辦。
五、國內外表演藝術團隊交流合作之推動。
六、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