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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2-1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組。
三、展示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行政室。
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委託研究專案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館藏文物之相關研究。
四、本館展示主題之撰擬。
五、圖書資訊相關業務之管理及參考諮詢。
六、本館出版品之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七、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館藏文物典藏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館藏文物之購藏、保存、管理、修復、維護及田野調查。
三、典藏庫之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四、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教育推廣活動、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考。
二、本館園區解說導覽設施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三、本館賣場等委外案件之辦理。
四、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