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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
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調查、蒐集、保存及研究。
二、本館藏品之典藏規劃、管理維護及應用。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教育推廣、志工管理、資訊管理、出版、行
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