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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
關(以下簡稱各關)。
第 2 條
各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
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
理。
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 3 條
各關置關務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副關務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4 條
各關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5 條
各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依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之規定。
第 6 條
各關人員之任用,適用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