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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於軍事學校修讀下列學位者:
一、學士學位、副學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
二、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第 3 條
自費學生除本辦法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適用軍費生有關規
定辦理。
第 4 條
自費學生不享有軍費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但參加新生入
伍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期間,比照軍費生發給津貼、主副食費及副
食加給。
第 5 條
自費學生修業年限,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學
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
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
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申請轉回自費學生。
第 7 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
項,與轉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
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前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8 條
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
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
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副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
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士官役或志願役預備士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
選擇服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士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生
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
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第 9 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士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
式決定服役軍種。但就讀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
陸軍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第 10 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
其自付費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費用收取及調整基準應符合公開程序;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
校應依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第 11 條
自費學生依規定得減免費用者,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第 13 條
自費學生在校修業期間發生傷亡者,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不發給
照護金。
第 1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就讀各校之自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