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軍預備學校 (以下簡稱預校)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入學,採性向鑑定及資格審查方式;預校高中部學生入學
,採多元方式。其入學事項,由預校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前項招生簡章,應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第 4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之規
定辦理。但國中部學生入學,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 5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香
港、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二十年。
二、未婚男性。
三、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四、未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者。但符合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違反前二條規定,而申請就讀預校國中部或報考預校高中部者,取消入學
資格。
第 7 條
預校國中部畢業之學生,經甄選合格者,得升讀預校高中部,其甄選規定
由預校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 8 條
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得轉學預校國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高級中學肄業之學生,得轉學預校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