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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以下簡稱輔導組織)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指揮所屬各級後備指揮部管理及設置,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工作。
第 3 條
輔導組織設置後備軍人研究發展委員及組訓顧問團(以下簡稱委員及顧問
團)、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以下簡稱輔導中心)。
第 4 條
委員及顧問團之研究發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訓顧問(以下簡稱顧
問)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輔導組織、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興革意見。
二、後備軍人動員、管理與服務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三、協請法人、團體或地方人士,支援推展後備軍人動員、管理及服務工
作。
四、協助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推展後備軍人各項活動。
五、協助辦理全民國防、災害防救、國軍人才招募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 5 條
輔導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後備軍人組織、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二、協助後備部隊召集訓練及要員連絡查訪。
三、動員演習及動員實施階段協助辦理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及徵用書之送
達。
四、協助辦理全民國防、災害防救、國軍人才招募及其他相關工作。
五、指(督)導所轄後備軍人輔導組(以下簡稱輔導組)工作。
六、執行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
第 6 條
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應編組若干人組成委員及顧問團。
第 7 條
鄉(鎮、市、區)得設置輔導中心,下轄督導區及輔導組,以二至五個輔
導組設置一個督導區;村(里)設置輔導組。輔導中心及輔導組冠以該行
政區之名稱。
第 8 條
輔導中心、督導區及輔導組之設置如下:
一、輔導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書各一人。
二、督導區置督導員一人。
三、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若干人。
第 9 條
委員及顧問,應就支持國軍及推展全民國防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學術上有
卓越成就者聘任之。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第 10 條
委員、顧問及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以下統稱輔導幹部)之選任作業權責如
下:
一、委員、顧問,由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縣市後備指揮部聘任之。
二、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遴選推荐,地區後
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
三、輔導中心督導區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
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備查。
四、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
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第 11 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督導區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幹班結訓學員。
當輔導中心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資歷人員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定適當
人員擔任之。
第 12 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任期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三、督導區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
第 13 條
為培育輔導組織領導幹部,應辦理後幹班。
縣市後備指揮部得考量職類及地域需要,推荐適宜後備軍人,參加後幹班
第 14 條
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辦理推行各項工作所需之訓練。
前項訓練區分如下:
一、定期訓練:
(一)每季辦理輔導中心主任、秘書聯席會報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
長聯席會報。
(二)每半年辦理地區、縣市委員及顧問團會議。
(三)年度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會議、輔導中心擴大會報。
二、不定期訓練:督導區會報、村里輔導組工作座談、勤前教育、任務訓
練、研討會及活動時,隨機實施。
第 15 條
運用輔導組織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派執行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任務
相關之服勤事項,應先完成編組,並由國防部所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
校(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於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第 16 條
輔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因案遭羈押。
三、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
第 17 條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
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8 條
輔導組織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製發服務證,並得依任務特性,製作編組人
員之服裝。
第 19 條
輔導組織人員執行各項任務時,運用單位得視任務需要提供所需裝備,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20 條
輔導幹部,除依第十八條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各項工作、服勤及訓練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為
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及士官晉任。
三、對輔導組織著有貢獻者亡故後,得申請忠義狀或覆蓋後備軍人旗。
四、輔導幹部及其眷屬如有喜慶或病困喪葬時,得視需要適時予以祝賀或
慰問。
五、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相關
給付。
六、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就醫享有免掛號費之優待。
七、輔導幹部個人及其眷屬發生重大變故,應適時慰助。
八、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國軍福利站及國軍英雄館享
有比照榮民之優惠。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之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參加第十三條所定後幹班訓練之人員,得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
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權益。
第 21 條
輔導組織協助或辦理與本辦法有關之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依預算程序編列。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