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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以下簡稱輔導組織) 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與所屬地區後備司令部,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
備司令部) 及金門縣、連江縣動員管理組 (以下簡稱動管組) 設置,協助
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
第 3 條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以下簡稱輔導中心) 得於各鄉 (鎮、市、區) 設置;
後備軍人輔導組 (以下簡稱輔導組) 得於各村 (里) 設置。並均冠以該地
區之名稱。
第 4 條
各輔導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宣傳、安全、服務工作事項。
二 協助後備部隊召集訓練及要員連絡訪查事項。
三 指 (督) 導所轄各輔導組工作事項。
四 協助辦理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事項。
第 5 條
各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協助辦理輔導中心工作事項。
二 後備軍人與其眷屬急難慰助及其他服務之建議事項。
三 協助辦理後備軍人其他輔導工作事項。
第 6 條
各輔導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書各一人,督導員若干人。
各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若干人。
前二項人員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得支領交通補助費及誤餐費,秘書得
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
前項有關顧問費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
施之。
第 7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選任之:
一 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者。
二 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者。
三 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後備幹部訓練班,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視需要,每年訂定召訓
規定,實施召訓。
第 8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 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司令部或動管組遴選推荐
,地區後備司令部審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聘任。
二 輔導中心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司令
部及動管組審查,地區後備司令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備查。
三 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司令部及動管組核定
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備查。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定之。
第 9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職務經歷管制 (以下簡稱經管) 規定如下:
一 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二年、督導員二年以上資歷。
二 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 輔導中心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二年以上資歷。
四 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 輔導組輔導員: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學員。
當地區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規定之人員時,得依權責個案檢討辦理。
第 10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任期規定如下:
一 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二 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
三 輔導中心督導員、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
第 11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有下列不適任之情形,應予以停聘,並重新選任:
一 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者。
二 因案遭軍法或司法機關羈押者。
三 嚴重違反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者。
四 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前項第三款有關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定之。
第 12 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
列權益:
一 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得視需要,為其辦理有
關保險事項。
二 發給福利品購買證。
三 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士官晉任。
四 急難慰助。
前項各款具體作法,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實施之

第 13 條
輔導組織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之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定
之。
第 14 條
輔導組織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預
算程序編列。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