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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 1 條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
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
一、計畫評估處,分三科辦事。
二、獲得管理處,分二科辦事。
三、工程營產處,分三科辦事。
四、綜合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 4 條
計畫評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擬訂及執行。
四、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之投資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定及督導

五、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備整備分析及規劃報告之撰擬。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
八、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
第 5 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測試評估、系統工程管
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專案整體後勤支援規劃之審議。
四、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
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六、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七、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
理及督導。
八、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九、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
、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第 6 條
工程營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工程與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法令、標準之擬訂及督導。
二、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工程業務、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投資建
案之審議及督導。
三、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諮詢及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
調配、處分、註銷、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之審議及督導。
五、國軍不動產糾紛之處理及督導。
六、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審定、處理及督導。
七、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審定及督導。
八、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九、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相關法令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
第 7 條
綜合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史政、財產管理、後勤、政戰、監察及作戰演
訓之督導。
二、國軍軍備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人事業務、研究考核、法制及教育訓練之督導
及執行。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資訊系統之規劃、
督導、維護及教育訓練。
九、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資訊系統及裝備需求建案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第 8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管制。
二、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分配、管制及執行。
三、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
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會計事務處理及作業規定之研擬。
四、附屬單位概(預)算、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表編報。
五、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計畫之審核。
六、對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與內部審核之督導及處理。
七、本局國防公務統計表報之擬訂、蒐整、彙報及管考。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