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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第 1 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
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
、計畫處、通信電子資訊處、工兵處、化學兵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主任室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室、處,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軍事情報處。
五、戰備訓練處。
六、後勤處。
七、計畫處。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
九、工兵處。
十、化學兵處。
十一、主計處。
第 7 條
政治作戰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研考、督導、管制、宣導、評鑑與推展。
十、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陸軍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及軍紀風氣之督察

二、陸軍重大危安事件調查結果之監督及考察。
三、陸軍重大施政計畫 (工作) 、會議 (會報) 、政策 (指示) 、計畫 (
命令) 之監督及考察。
四、專案檢驗及專題視察、督察之執行。
五、陸軍監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陸軍官兵權益保障、軍紀風氣維護、財產申報、監辦與行政調查之規
劃、督導及執行。
七、陸軍施政督察、績效評核、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
八、陸軍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
理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陸軍軍事學校教育政策
等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陸軍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陸軍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
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陸軍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陸軍服制、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陸軍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七、陸軍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陸軍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陸軍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陸軍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二、陸軍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三、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四、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五、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六、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陸軍情報政策、計畫之策定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陸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情報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六、陸軍兵要、軍圖、偽裝與氣象情報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八、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與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
九、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陸軍部隊戰備整備與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陸軍部隊訓練、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三、陸軍訓練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執行。
四、陸軍訓練經費計畫分配、控制與運用;訓練器材、場地設施、用彈、
油料之分配及管制。
五、戰情勤務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六、陸軍情報傳遞、戰情管制、防颱業務與緊急救難之支援及協調。
七、陸軍各教學電視節目、演訓實況錄影之執行。
八、兵科學校教育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陸軍建軍發展、兵力整建、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
評價聘雇人員管理、戰備、動員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陸軍核定採購權責、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業務
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陸軍各類主要武器裝備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
備之督導、管制。
四、陸軍各類運輸作業、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國有財產、後勤危安與營產管理之管制、協調及督導。
六、陸軍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物力動員整備執行及督導。
七、陸軍軍醫行政、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衛勤戰
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第 13 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陸軍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二、陸軍戰略計畫、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陸軍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陸軍編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五、陸軍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六、陸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政
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陸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戰術戰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八、陸軍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
理。
九、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計畫業務。
第 14 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
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
資源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
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 (公民營通信) 、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
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第 15 條
工兵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陸軍工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編制(組)單位人力、裝備配賦基準
與編組裝備表之擬訂、審查及建議。
二、陸軍工兵部隊、單位調派、運用之規劃、建議及督導。
三、陸軍工兵官科人員之培養、考核及運用建議。
四、陸軍工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與測考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工兵軍品研究發展之規劃、執行、測試評鑑與需求投資建案、獲得分
配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六、工兵政策及準則、作業程序之策訂及頒行。
七、陸軍營區房屋設施維護工程之執行、協調及督導。
八、陸軍不動產管理、獲得、不適用營地遷讓與處理,糾紛處理及制度政
策之建議。
九、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工兵業務。
第 16 條
化學兵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兵官科人員經管、士官兵年度需求、員額分配之建議及協調。
二、核生化情報之蒐整、運用及敵情研究。
三、核生化防護整備、教育政策、制度研究之督導及執行。
四、核生化防護訓練計畫、戰備規定與現行作業程序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反恐應變整備、核化災害演習、輻射防護與專案演習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
六、部隊核生化防護訓練、化學兵部隊駐地、專精與基地訓練之規劃、督
導及執行。
七、環保政策制定與國軍污染防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化學軍品需求建案與年度施政計畫籌購、招標、驗收及分配建議之執
行。
九、化學裝備整備之商維政策推動、購案執行與督導,及清點管制、裝備
整備之建議、協調。
十、化學兵部隊編裝與化學裝備配賦基準之擬訂、修編及建議。
十一、其他有關化學兵業務。
第 17 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推展。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
四、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五、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六、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關主計業務。
第 18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