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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志願役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辦理基礎教育,並視需要得辦理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作戰訓練、戰備動員、情報整備、教育、招生、註冊、
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服務、社團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
安全、民事工作及新聞處理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
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發
展政策、系統發展稽核及資訊設施安全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教育行政有關資訊教育、網路規劃、辦公室自
動化、教學資訊化與全校資訊安全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八、醫務所:掌理學校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
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及本部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裡校務。
第 8 條
本校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教學部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
授以上資格者遴選、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
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第 9 條
本校專科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第 13 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