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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志願役士官為宗旨,並附設綜合高中。
第 4 條
本校辦理基礎教育,並視需要得辦理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生理輔導、衛生保建、課外活動指導、愛
國教育、輔導教育、軍紀監察及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全校行政支援、營區整建、工程設施、人事、後勤之策
劃督導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行
政、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教育行政有關資訊教育、遠距教學平台、網路
規劃、辦公室自動化、教學資訊化與全校資訊安全之規劃及執行等事
項。
六、主計室:負責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教學部、總教官室、學員生指揮部及本部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教學部置主任一人,各學科 (組) 各置主任 (組長) 一人。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但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專科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教師之聘任或調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綜合高中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總教官、指揮官、處長、教師、副處長、主任、組長、大隊長、參
謀、輔導長、教官、軍醫官、中隊長、連長、副連長、副中隊長、區隊長
、排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所需工作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第 14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