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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陸軍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陸軍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總司
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 基礎教育。
二 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 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 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 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 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 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系統之發展及人員訓練事項。
六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學員生指揮部、本部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前項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校置指揮官、處長、科長、組長、營長、主任、參謀、輔導長、教官、
連長、隊長、軍醫官、副連長、排長。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高級中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高級中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3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