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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後勤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聯合後勤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軍官、士官後勤及技術勤務之專業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設所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
、醫務及衛生勤務、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
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後勤教育資訊化環境建置
、系統推廣訓練、資訊確保、網路安全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研究發展室:掌理後勤編裝、準則、軍品研究發展、學術刊物之發行
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補運分部、衛勤分部、總教官室、實習工廠、學員生總隊部、後勤
部隊訓考中心、本部連。前述分部得設學員生大隊、運輸作業實習連、勤
務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分組及實習所辦事。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執行長、指揮官、總教官、總隊長、處長、副處長、組長、主任、
副主任、副指揮官、主任教官、廠長、大隊長、教官、輔導長、參謀、副
廠長、所長、連長、中隊長、軍醫官、隊長、副隊長、排長、區隊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
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