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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動員管理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動員管理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後備動員專業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組織制度、參謀業務、學校教育、作戰訓練、動員管
理之研究發展,與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總教官、處長、組長、大隊長、副處長、主任、教官、參謀、隊長
、連長、輔導長、副連長、軍醫官、排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