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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督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政治作戰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醫務所:掌理學校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一般學科部、軍事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聘七等,由教師兼任;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主任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校得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2 條
本校得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3 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