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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
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一般學科部、軍事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一般學科部置主任一人,上校,各學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上校或
中校。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前項人員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處長、總教官、指揮官、主任、組長、副組長、教師、副指揮官、
政戰處長、科長、中隊長、主任教官、參謀、教官、連長、輔導長、副連
長、區隊長、排長、軍醫官。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
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