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軍技術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海軍總司令部辦理,
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海軍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 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 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 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 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航海事務部、戰鬥系統部、動力系統部、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教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校置副教育長、部主任、處長、總隊長、組長、主任、科長、政戰處長
、大隊長、主任教官、教官、參謀、輔導長、中隊長、連長、區隊長、排
長。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