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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第 1 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北美事務協
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
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
外交部指揮監督。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