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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藝文展演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綜合規劃、創新發展推動及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中心所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中心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三、本中心各園區客家學術、語言、文化、產業之推廣發展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四、國內外客家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五、本中心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管考及績效評核。
六、本中心資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藝文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藝文展演、展示主題與特展計畫之策劃及執行。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各項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三、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戲劇、歌謠、藝文推廣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藝文展演事項。
第 6 條
文資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典藏規劃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本中心各園區典藏品之調查、徵集、鑑價、保存、管理、維護及加值運用。
三、本中心各園區圖書資料之徵集、保存、管理、維護及加值運用。
四、文化資源之數位典藏及加值運用。
五、本中心各園區語言文化教育推廣應用活動之辦理。
六、其他有關文資典藏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教機構交流、客庄社區關係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票務、導覽解說、遊客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生態環境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四、志工服務與訓練及導覽解說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本中心各園區委外經營管理及服務設施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制、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總務、出納、保管、安全、機電、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駕駛)及非典型人力之管理。
四、本中心各園區之公關行銷及委外經營招商案件之辦理。
五、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