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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國家海洋研究院之籌設,特設國家海
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未來業務發展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海洋政策與人力發展之研究。
三、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四、其他有關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
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
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海洋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