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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4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
第 5 條
本署各處、室、中心 (以下簡稱各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 對於本署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本
署職權處理。
二 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時,應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 各單位制 (訂) 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
送法規委員會或企劃處審查。但情形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
定者,得免送審查。
第 6 條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第 7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
返回本署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第 二 章 職掌
第 8 條
企劃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計畫科:
(一)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 (審) 議事項。
(二) 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規之研訂事項。
(三)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中、長程計畫之研擬、督導、審議事項。
(四)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重大投資、裝備籌建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本署年度計畫審核會議之專案審查與附帶建議處理事項。
(六) 關於本署白皮書之編纂事項。
(七) 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掌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計畫業務事項。
二 管制考核科:
(一)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本署重要會議之決議及署長重要指示追蹤管制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交下或本署指定專案調查考核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重要方案、計畫之追蹤、管制事項。
(五)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施政重點工作項目執行情形管制及成效報告彙
整事項。
(六) 關於管考業務協調會報之研議事項。
(七) 關於列管施政計畫之考核評估事項。
(八) 關於列管施政計畫執行進度報告、考成及相關資料之編印與管理事
項。
(九) 關於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 關於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執行績效考核事項。
(十一) 關於本署受監察院糾正、調查及陳情案之辦理時效管制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出版品統一編號之管制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三 研究發展科:
(一)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二) 關於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 關於民意調查之綜合事項。
(四)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督導、審議及評獎事項。
(五) 關於本署研究發展事項。
(六) 關於學術機構研究合作之規劃事項。
(七) 關於本署為民服務工作之考核及成效彙集事項。
(八) 關於訂定本署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實施計畫及總績效報告事項。
四 法規管理科:
(一) 關於海岸巡防法規及其他法規之轉頒事項。
(二) 關於海岸巡防法規整理計畫及立法計畫之策劃、管理、督導、考核
事項。
(三) 關於海岸巡防法規及參考法規資料之蒐集、管理、編印事項。
(四) 關於海岸巡防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五)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法規管理作業之輔導事項。
(六) 關於訴願及有關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 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立、管理及運用事項。
(九) 關於本署法制講習相關事宜。
(十) 其他有關法規管理事項。
五 法規研審科:
(一) 關於海岸巡防法規之審查及審議會議之處理事項。
(二) 關於本署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法規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本署與其他機關會銜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法規之審查事項

(四)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署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之研議事項。
(六) 關於海岸巡防法規資料之研析與建議事項。
(七) 關於法規事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 關於本署法制作業之研究、建議及協調聯繫事項。
(九) 其他有關法規研審事項。
第 9 條
巡防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聯合勤務科:
(一) 關於海域、海岸、商漁港巡防共同性政策之彙整事項。
(二) 關於巡防法規、準則、作業程序之綜合事項。
(三) 關於海域、海岸、商漁港共同性事務處理計畫之策頒事項。
(四) 關於海域、海岸、商漁港巡防與國防事務劃分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 關於海域、海岸及商漁港間聯合勤務指導綜合事項。
(六) 關於查獲走私、非法入出國案件,請獎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事項

(七) 關於海域、海岸及商漁港查獲走私、非法入出國案件之統計分析綜
合事項。
(八) 關於巡防業務之各項會報資料綜整事項。
(九) 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掌理綜合事項。
(十) 其他有關聯合勤務事項。
(十一) 關於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議資料綜整事項。
(十二) 關於國軍漢光演習配合演練事項。
(十三) 「聯合緝私」方案相關性業務。
(十四) 關於年度萬安演習督導事宜。
(十五) 關於立法院院會巡防類備詢資料之綜整。
二 海務科:
(一) 關於海域巡防重要政策之擬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 關於海域巡防任務演習指導要點訂定事項。
(三) 關於海域犯罪偵防指導事項。
(四) 關於海域勤務規劃、執行、督導之指導要點訂定及計畫審核、考核
事項。
(五) 關於海域交通秩序管制及維護指導事項。
(六) 關於海域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指導事項。
(七) 關於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指導事項。
(八) 關於海洋災害救護之指導事項。
(九) 關於漁業秩序維護之指導事項。
(十) 關於協助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海洋事務事項。
(十二) 與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聯繫辦法所訂相關事項。
(十三) 關於執行海洋污染防治之指導事項。
(十四) 關於海空聯巡作業規定之訂定事項。
三 檢管科:
(一) 關於檢管重要政策之釐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 關於入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
安全檢查、管制計畫之審核、指導及督考事項。
(三) 關於入出非通商口岸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
品安全檢查、管制計畫之審核、指導及督考事項。
(四) 關於商、漁港犯罪偵防之指導事項。
(五) 關於安檢勤務之指導、考核事項。
(六) 關於漁港安全檢查演訓之指導、考核事項及配合商港安全演訓指導
、考核事項。
(七) 關於安檢裝備需求、研發之指導事項。
(八) 關於安檢所、站增設或裁撤之審核事項。
(九) 關於檢管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 其他有關檢管勤務事項。
(十一) 關於本署配合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事務之指導、考核事
項。
(十二) 關於巡防機關執行各機關委託或執行事項之指導事項。
四 岸勤科:
(一) 關於海岸巡防重要政策之釐訂、考核、研析事項。
(二) 關於海岸巡防任務演習訓令策訂事項。
(三) 關於海岸犯罪偵防事項。
(四) 關於海岸監控系統勤務需求指導與審核事項。
(五) 關於海岸勤務規劃、執行、督導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六) 關於海岸事務處理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七) 關於海岸兵力部署政策審核與指導事項。
(八) 關於海岸管制區範圍審查與會銜公告事項。
(九) 關於海岸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 其他有關海岸勤務事項。
(十一) 關於長官視導行程規劃事宜。
(十二) 關於緊急應變小組編組設置作業事項。
(十三) 關於緝獲大陸人民處理程序之訂定事宜。
(十四) 關於玉山專案事宜。
(十五) 關於編纂「海巡勤務」專書事宜。
五 偵防科
(一) 關於各項訓練策 (修) 頒指導事項。
(二) 關於在職人員訓練計畫策頒事項。
(三) 關於船、艇專業訓練考照等計畫審核、協調、連絡等事項。
(四) 關於訓練準則審查、審訂事項。
(五) 關於體育、服勤犬業務及射擊通報相關事項。
(六) 關於人員研習中心計畫審核、指導等事項。
(七) 關於海洋、海岸巡防總局訓練計畫審核、指導事項。
(八) 關於署區訓練器材購置、維修事項。
(九) 關於司法警察專長訓練事項。
(十) 關於海安演習事項。
(十一) 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案件偵防事項。
(十二) 關於海巡工作績效考評事項。
(十三) 關於營區整體安全防護政策制定及管制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訓練及偵防事項。
第 10 條
情報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海巡情報偵防查緝政策及其中、長程發展計畫研擬及執行管制
事項。
(二) 關於海巡情報偵防查緝工作史政資料彙編事項。
(三) 關於情報偵防體系人事管理、遷調作業之審查、管制與建議事項。
(四) 關於本署情報、諮詢等工作會報之規劃、召開及管制作業事項。
(五) 關於情報預算編製及執行管制事項。
(六) 關於海巡情報偵防查緝之教育訓練工作整體規劃、管制與督導、考
核事項。
(七) 關於海巡偵 (情) 蒐裝備之建案審查及督考等事項。
(八) 關於情報處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九) 其他有關情報處綜合、管理及行政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情報相關事務之協調、調查與處理事項。
(二) 關於與他國海上執法機關或相關機關建立情報交換管道及合作事項

(三) 關於國際情報工作協調、指導、連繫與運用事項。
(四) 關於國際情報協調會報之協調及執行管制事項。
(五) 關於國際情報業務拓展所需外賓邀訪、禮賓接待及外事連絡事項。
(六) 關於他國海岸巡防情報、偵蒐裝備資訊之蒐集、整理及提供事項。
(七) 其他涉外情報事務相關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關於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案件之情報偵防查緝工作規劃、管制、督
導與考核事項。
(二) 關於重大槍械、毒品走私、非法入出國及相關不法犯罪集團之情蒐
偵查指導與管制事項。
(三) 關於防制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相關會報 (議) 之協調、分工及管制
事項。
(四) 關於情報偵防查緝案件統計、海巡情勢分析及情蒐指導事項。
(五) 關於通訊監察業務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 關於海巡雷情業務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 關於地區特性及台灣地區涉案人、船 (筏) 檔案之建管指導與運用
事項。
(八) 關於水文、海象、漁汛及海圖、地圖等資料整備之督導管制事項。
(九) 關於海域、海岸犯罪預防工作之政策擬訂事項。
(十) 關於情報偵處作業之輪值編組及管制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偵防查緝及掃除黑金業務事項。
四 第四科:
(一) 關於海域、海岸全般危安情報工作之策劃、指導、研整、運用及督
導、考核事項。
(二) 關於海洋事務情蒐工作之策劃、指導、研整、運用及督導、考核事
項。
(三) 關於反滲透工作之策劃、指導、研整、運用、偵處及督導、考核事
項。
(四) 關於安全情報、反情報工作之策劃、指導、研整、運用及督導、考
核事項。
(五) 關於安全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各項會報 (議) 之協調、分工
及管制事項。
(六) 關於反滲透、安全情報、反情報相關專題研究事項。
(七) 關於海巡相關文書情報工作之策劃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 其它有關情報研整事項。
五 第五科:
(一) 關於諮詢工作政策釐訂、指導、督導、考核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漁事服務工作之政策擬訂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 關於海巡情報資訊工作督導、考核事項。
(四) 關於衛照、空照 (偵) 作業整體規劃、運用事項。
(五) 關於情報偵防查緝工作績效考核規定之訂定及成效統計、分析、評
鑑、獎懲等事項。
(六) 關於與政府、民間機關 (構) 間相關資料庫共享協調管制事項。
(七) 其他有關諮詢、漁事服務、情報資訊、情報考核及衛 (空) 照事項

前項執行情報、反情報及諮詢等工作,由本署統一策劃、指導、研整、管
理、運用及督導考核,並輔導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規劃、執行,
相關作業規定另訂之。
第 11 條
後勤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裝備科:
(一) 關於後勤政策擬定事項。
(二) 關於後勤施政計畫彙編與預算執行、管制及成效檢討分析事項。
(三) 關於後勤法規、作業程序之訂定、修正事項。
(四) 關於後勤各項資料統計分析與裝備整備事項。
(五) 關於醫療保健政策、衛生勤務管理與預算編列、執行事項。
(六) 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 採購科:
(一) 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之訂定、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協調、糾紛處理
事項。
(二) 關於採購案件規劃、管理及運用事項。
(三) 關於採購業務督 (輔) 導、檢查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 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與管理運用事項。
(五) 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及建議、投標商登記與審查、廠商異議、申
訴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
催管制事項。
(七) 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付款結案、履約保證金發還作業
及違約、索賠處理與罰款繳交事項。
(八) 其他有關採購事項。
三 補給保修科:
(一) 關於本署署部各類裝備補保預算彙編作業規劃事項。
(二) 關於本署署部各類裝備籌補之策劃與推展事項。
(三) 關於運輸 (陸運、水運、空運) 業務政策規劃與推展事項。
(四) 關於車輛、武器、機械設備、觀測器材、船艇 (艦) 、航空器等裝
備維保及中、長期需求規劃政策與推展事項。
(五) 關於糧秣、油料、彈藥、核生化防護裝備配賦基準、補給、保修及
管理政策規劃與推展事項。
(六) 關於服裝補給、汰除計畫、配賦品量核定及籌補事項。
(七) 關於單位財產籌補及配賦品量之策劃與推展事項。
(八) 關於服勤犬飼養、管理及淘汰等作業要點訂定及審核事項。
(九) 關於械彈管制作業、管理政策之策劃與推展事項。
(十) 關於署本部車輛派用、檢驗、保養修護、油料管理與其他有關各類
裝備補保管理、政策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一) 關於彈藥庫儲安全維護及支援協定等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補給保修事項。
四 營產工程科:
(一) 關於營繕工程政策、法規、整體規劃設計審核與督考事項。
(二) 關於後勤重要設施投資建案工作計畫審核與督考事項。
(三) 關於年度營繕工程整 (修) 建及災害復舊成效督考事項。
(四) 關於水電供應等業務督考事項。
(五) 關於不動產管理政策、法規之訂定與督考事項。
(六) 關於不動產獲得 (購買、撥用、徵收、接收、租賃、借用) 、管理
、使用維護、處分等督考事項。
(七) 關於不動產陳情案件 (糾紛處理) 之協調與督考事項。
(八) 關於不適用營地 (空置營地) 檢討處理等事項。
(九) 關於署區環保綜合業務及管制節約能源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土地、房建物及營繕工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通電資訊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電勤務科:
(一) 關於中、長程通資計畫及預算之彙編與審查事項。
(二) 關於通資政策、計畫之研訂、審核、管制與督導事項。
(三) 關於通資法規、作業程序之訂定、修正事項。
(四) 關於通資業務權責劃分之規劃、訂頒及業務研發 (考) 之管制與彙
辦事項。
(五)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部隊通資編裝審查與修訂建議事項。
(六) 關於通資人力規劃、儲備、訓練、運用之建議等事項。
(七) 關於通資業務預算管制運用及檢討分析等事項。
(八) 關於與其他部會間通資支援聯繫事項。
(九)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十) 其他有關通電勤務事項。
二 監控系統科:
(一) 關於通電暨海岸監控系統研究、規劃、建置及裝備籌補汰換之建議
事項。
(二) 關於通電暨海岸監控系統裝備週邊設施規劃及籌補建議事項。
(三) 關於通電暨海岸監控系統陣地勘查、部署、標定、防護作業之研究
與建議事項。
(四) 關於通信、電子 (含雷達) 暨海岸監控系統裝備暨整合鏈路、整後
支援之規劃與建議事項。
(五) 關於通信、電子參數資料庫之研究、發展、規劃與建立事項。
(六) 其他有關監控系統事項。
三 通資補保科:
(一) 關於通資裝備整體後勤及補保政策與計畫之訂定、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 關於通資裝備妥善、調撥、故障處理與遺損核賠事項之指導。
(三) 關於通資裝備之零附件籌補及通裝檢測、管制與運用事項之指導。
(四) 關於通資裝備補給保修人員培訓需求、管制與執行事項之指導。
(五) 關於通資裝備登 (除) 帳、清點作業及財產管理事項。
(六) 關於通資檢測儀表、機工具、耗材籌補規劃、分配之指導。
(七) 關於通資庫存量基準與裝備零附件庫儲管理之指導。
(八) 關於整合各型裝備維護所需技術與資源,規劃軟體構型管理機制,
發展通用型自動測試系統,建立維修能量事項。
(九) 其他有關通資補保事項。
四 系統資訊科:
(一) 關於資訊發展政策、計畫、作業規範訂定、管制執行與考核等事項

(二) 關於資訊管理施政計畫編訂、管制執行與考核事項。
(三) 關於應用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暨公用軟體評估等事項。
(四) 關於資料庫檔案之規劃、設計、建置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 關於資訊應用系統業務技術諮詢服務及作業通報之發佈與管理事項

(六) 關於電腦機房設施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安全管制與考核事項

(七) 關於電腦主機、網路系統暨週邊設備規劃、設計、建置事項。
(八) 其他有關系統資訊事項。
五 網路管理科:
(一) 關於岸際、海上、空中通連作業程序規劃、整合、管理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通電及海岸監控系統裝備運用,數據網路管理、效能管制等業
務之督導與管制事項。
(三) 關於無線電頻率及電台執照管理作業事項。
(四) 關於通資安全業務研究策劃與督導事項。
(五) 關於專案或演訓機動通連作業程序規劃、運用及督導管制事項。
(六) 其他有關網路管理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書科:
(一) 關於本署印信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 關於署長對各單位呈閱公文批示之分辦及管制事項。
(三) 關於公文處理之規劃、督檢及本署公文之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四) 關於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事項。
(五) 關於本署各項會議、報告之規劃、紀錄整理及分行事項。
(六) 關於本署各項活動行程管制事項。
(七) 關於檔案政策、法規管理制度之規劃、擬訂事項。
(八)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協調推動事項。
(九) 關於檔案目錄之彙整及公布事項。
(十) 關於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之策訂及審核事項。
(十一) 關於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性案件之審議事項。
(十二) 關於檔案之徵集、移轉、整理、典藏與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
設施事項。
(十三) 關於檔案開放應用事項。
(十四) 關於檔案資訊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事項。
(十五) 關於檔案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及檔案
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六) 關於本署重要工作紀事及工作年報編製事項。
(十七) 關於海巡通報之製作與策頒事項。
(十八) 不屬其他各處、中心公文之分發及簽陳裁處事項。
(十九) 其他有關文書管理事項。
二 總務科:
(一) 關於本署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保管等事項。
(二) 關於本署員工薪餉發放及所得稅、保險費代行扣繳等事項。
(三) 關於本署各項費款收支、代收代付及歲入款繳存國庫等事項。
(四) 關於本署現金出納及國庫銀行往來之登記結算等事項。
(五) 關於本署辦公場所及宿舍之分配管理等事項。
(六) 關於本署膳食督導管理等事項。
(七) 關於本署場地管制事項。
(八) 關於本署事務用品 (消耗性物品) 採購、管理與清點事項。
(九) 關於本署水電 (含設備) 管理維護及預算籌編、執行等事項。
(十) 關於本署勤務人員勤務規劃與管理、督導等事項。
(十一) 關於本署停車證及各式來賓證之申領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秘書室出納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 關於署區整體安全防護事項。
(十四) 關於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十五) 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三 公共關係科:
(一) 關於國會、新聞及公共關係業務文書擬辦事項。
(二) 關於立法院、監察院各種會議或巡察建議案、決議案、質詢案之分
辦、彙整、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 關於輿論因應及新聞發布、連絡事項。
(四) 關於署外單位蒞署參訪全般事宜。
(五) 關於國會協調、聯繫、民意機關洽詢案件、立法委員可能質詢問題
之彙報及立法院質詢案件之分辦、彙整及回覆作業等業務事項。
(六) 關於署長三節國會聯繫、新聞聯繫及公共關係推展等業務之慰勞、
慰問策辦事項。
(七) 關於本署對外人民團體與學術單位公共關係經營事項。
(八) 關於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關、新聞人員之協調及講習事項。
(九) 關於本署每日相關新聞剪輯、提報事項。
(十) 關於本署有關新聞政策、相關作業規範、媒體記者之聯繫活動策劃
、辦理記者會及新聞媒體申請採訪本署或所屬機構案件之策辦等相
關業務。
(十一)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公共關係與新聞聯繫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 關於署區內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第 14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關於海洋、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協調統合、指導、管制與查考事項。
二 關於重大災害或事故初期應變、指導、通報管制事項。
三 關於重大災害或事故初期處置資料之移轉管制事項。
四 關於專案或重大演訓勤務之管制與掌握事項。
五 關於每日案件陳 (通) 報、分辦與統計事項。
六 關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事項。
七 關於執勤作業訓練策劃、督導與考核事項。
八 關於報案系統之使用及督導、調度、管制等事項。
九 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 (通) 訊系統需求之建議事項。
十 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訊設備之管制運用及作業執行事項。
十一 關於對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間相互通報連絡事項。
十二 關於受理民眾報案相關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勤指中心執勤作業、處置之督 (指) 導事項。
第 15 條
人事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計畫綜合科:
(一) 關於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人事機構及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三) 關於人力預判、規劃及請辦特考有關事項。
(四) 關於人事規章之訂定、修正事項。
(五) 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事項。
(六) 關於人員之經管政策事項。
(七) 關於海岸巡防機關各項儀典規範研究事項。
(八) 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及綜合事項。
(九) 其他有關計畫綜合事項。
二 任免科:
(一) 關於職務歸系、職務列等擬辦事項。
(二) 關於考試分發、任免、服 (除) 役、遷調及招募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請任、晉任、晉支及銓敘審定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軍職人員軍職專長授予、性向測驗等事項。
(五) 關於軍職人員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軍職人員志願留營、轉服常備役及因病停 (禁) 役之擬辦事項

(七) 關於本署暨所屬機關職員錄製作等有關事項。
(八) 關於服務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任免事項。
三 考核科:
(一) 關於考績 (核) 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進修、深造教育、碩士學分班及軍訓教官薦訓事項。
(三) 關於模範公務 (海巡) 人員表揚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服制規定事項。
(五) 關於差勤管理、請 (休) 假及婚姻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軍人及眷屬身分證管理事項。
(七) 關於人事資料 (訊) 之綜合、管理事項。
(八) 關於軍職人員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九) 關於本署出國參訪案件綜彙管制事項。
(十) 其他有關考核事項。
四 給與科:
(一) 關於待遇、保險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退伍 (休) 、資遣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福利互助、急難慰助及各種津貼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自強活動及慶生會等之簽辦事項。
(五) 關於征屬服務 (含家屬權益、慰助、協調聯繫、傷亡撫慰等) 工作
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公務人員輔購住宅、購宅基金貸款及國 (眷) 宅餘額配售之擬
辦事項。
(七) 其他有關給與事項。
五 心理諮商科:
(一) 關於心理諮商工作指導與政策釐訂事項。
(二) 關於心理諮商人員工作考評建議暨年度績優心輔人員選拔表揚事項

(三) 關於心理諮商人員選、訓、用暨經歷管理事項。
(四) 關於建立社會實務工作資源網路事項。
(五) 關於心理諮商教材、專輯之編印及相關資訊、書籍之蒐整購置與管
理事項。
(六) 關於心理諮商工作專題研究事項。
(七) 關於心理諮商推廣教育、演講及座談之辦理事項。
(八) 關於心理諮商人員及儲備幹部專長訓練與協助辦理事項。
(九) 關於心理測驗及問卷調查之辦理事項。
(十) 關於所屬機關心理諮商個案研討、指導與協調、處理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心理諮商事項。
第 16 條
會計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歲計科:
(一) 關於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籌劃、審核及編製事項。
(二) 關於歲入、歲出預算管制運用、預算分配之審核、調整事項。
(三) 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追加、追減及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之審
核彙轉事項。
(四) 關於本署主管機關預算保留之申請、核轉事項。
(五) 關於歲計事項之督導考核與研究發展事項。
(六) 關於本署主管機關預算執行檢討之審核事項。
(七) 關於歲計預算相關法規之研擬、會辦事項。
(八) 關於各項歲入經費預算收支運用計畫之審議、核定及執行事項。
(九) 關於本署主管機關重大預算列管案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 其他有關歲計業務事項。
二 稽核科:
(一) 關於內部審核制度、作業程序及法令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內部審核計畫之策訂、執行、管制、考核、複
查事項。
(三) 關於監察院審計部之協調聯繫及核退 (查詢) 案件之申覆處理事項

(四) 關於本署經費支出及所屬機關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事項。
(五) 關於本署預算執行管制、執行檢討、預估歲出保留數彙辦作業。
(六) 關於本署年度預算執行及各項會計憑證之審核。
(七) 關於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執行、審核事項。
(八) 關於稽核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九) 其他有關稽核業務事項。
三 會計科:
(一) 關於會計制度、法規、方案之研究、規劃、策頒、推行、督考事項

(二) 關於會計報告之彙編、核轉事項。
(三) 關於本署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核轉事項。
(四) 關於本署主管機關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彙編、核轉事項。
(五) 關於本署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送審事項。
(六) 關於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之審核事項。
(七) 關於本署歲入、歲出決算之編製、核轉事項。
(八) 關於本署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決算之彙編、核轉事項。
(九) 關於會計檔案保管及報請銷燬事項。
(十) 關於所屬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案之審核處理事項。
(十一) 關於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會計業務事項。
四 公務統計科:
(一) 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研 (修) 訂與推動事項。
(二) 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表報編製事項。
(三) 關於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核議事項。
(四) 關於所屬機關公務統計之聯繫與指導事項。
(五) 關於統計工作稽核複查事項。
(六) 關於抽樣調查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與分析事項。
(七) 關於統計年報、統計手冊及統計資料摘要之編製事項。
(八) 關於普查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與分析事項。
(九) 其他有關公務統計業務事項。
五 統計資料科:
(一) 關於統計資料之發布與提供事項。
(二) 關於統計資料庫之規劃、建立與管理事項。
(三) 關於其他機關提供統計資料之核轉事項。
(四) 關於本處業務資訊化之推展事項。
(五) 其他有關統計資料業務事項。
(六) 關於本處行政管理事務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派免、遷調、訓練與考核、獎懲事
項。
(八) 關於本署主計工作檢討會及座談會之策劃、擬定、舉辦及綜合事項

(九) 關於本署主計業務考核之策劃、擬定、實施及綜合事項,並核布各
單位考核成績。
(十) 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 17 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維護綜合科:
(一) 關於政風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 關於政風人員派免遷調、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及人事管理建議事項

(三) 關於年度政風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四) 關於政風業務督訪規劃及秘書事項。
(五)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 關於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與做法事項。
(七) 關於推動資訊保密事項。
(八) 關於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九) 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十) 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公務機密維護、設施安全維護及本處行政綜合事項。
(十二) 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二 預防查處科:
(一) 關於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事項。
(二) 關於訂定、修正政風法令、訂定政風工作手冊及宣導政風法令事項

(三) 關於辦理獎廉倡廉事項。
(四) 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
行情形事項。
(五) 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及辦理重大採購案件監證事項。
(六) 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七) 關於受理政風檢舉案件及查處事項。
(八) 關於蒐集施政民意反應及研提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九) 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十) 關於辦理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十一) 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法紀教育講習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政風預防及查處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8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 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 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 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本署時之代理事項。
六 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 關於本署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事項。
二 關於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事項。
三 關於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 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 關於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事項。
六 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署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第 20 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 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
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各單位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本單位業務。
第 21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五 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 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簽核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分析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四 章 分層負責
第 2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 24 條
本署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25 條
各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或逾越
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署每週舉行一次署務會報,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
管出席。
第 27 條
本署每月舉行一次擴大署務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署長主持,
副署長、主任秘書、參事、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暨轄屬督察
室主任、偵防查緝隊長、各機動海巡隊長、海巡隊長、海岸巡防總局暨轄
屬各地區巡防局長、督察室主任、機動查緝隊長、岸巡總隊長、安檢大隊
長及直屬大隊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8 條
本署每半年舉行一次查緝走私、偷渡工作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
海岸巡防總局長暨轄屬各地區巡防局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
第 29 條
本署每年舉行一次海岸巡防工作總檢討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署
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
防總局長暨轄屬各地區巡防局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30 條
其他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海洋巡防
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有關人員出席;本署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署各
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出席。
第 31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應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2 條
本署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職掌另訂之。
第 33 條
本署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3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