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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第 1 條
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開發新人力資源,共創多元文化社會
,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以下簡稱本
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外籍配偶參加各類學習課程與其宣導、鼓勵及提供其子女托育等
事項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支出。
七、外籍志願服務者之培訓支出。
八、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九、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宣導、課程及活動支出。
十、外籍配偶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三十
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八、專家、學者十人。
九、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
第 6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現有員額
派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10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上年度業務報告,送經
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查。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