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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
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
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第 3 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因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及發生潛勢,得不辦理災害潛勢資料
公開。
第 4 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第 5 條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
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