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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
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