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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給付,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三條
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第四十條之遺屬年金給付。
第 3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應於減領始期之當月前填具國民年
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第 4 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
相同,減領金額最低為新台幣一百元,並以百元為單位。
第 5 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期間,應自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扣除申
請之減領金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
第 6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
額。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
領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停止扣除其減領金額:
一、申請減領期間屆滿。
二、改請領其他年金給付。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