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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
收費美金四十七元,美金光票六十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
幣五千五百元,日幣光票六千三百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
元,美金光票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
,日幣光票五千五百元。
第 3 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
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元,美金光票
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日幣光票五
千五百元。
第 4 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
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