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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少年之家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第 1 條
內政部少年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輔導課。
三、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員入、出本家、輔導評估、追蹤及管理。
二、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三、個案訪視及研究。
四、合作式中途學校之辦理。
五、職能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六、學員權益之促進。
七、研究考核及提升服務品質。
八、學員就學、就業轉銜。
九、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員生活照顧及輔導。
二、心理輔導及諮商。
三、學員課業輔導。
四、學員醫療保健及膳食營養管理。
五、學員家庭聯繫及親職教育。
六、學員適性教育。
七、學員生活自治。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