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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第 1 條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各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教保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生涯轉銜、推介
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
三、提供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個別化服務(包含服務對象諮詢輔導、家庭支
持及特殊個案輔導)。
四、服務對象基本資料之建立、統計、分析及管理。
五、服務對象權益之促進。
六、服務對象相關活動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七、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展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八、社會各界及相關社團之參訪。
九、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校院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保健之策劃及擬訂。
二、服務對象之各項健康檢查。
三、員工與服務對象之醫療保健、健康服務及衛生教育。
四、服務對象復健服務之執行。
五、與有關醫療院所之聯繫協調。
六、服務對象健保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七、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院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