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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第 1 條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遊民收容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聯繫及
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院民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7 條
遊民收容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遊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與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遊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遊民環境整潔與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遊民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遊民收容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